2.汉朝:“宽宥复仇”成为一种共识
在“废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时代氛围中,为妥善地调解礼与法的冲突,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方案: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: 志邪者,不待成; 首恶者,罪特重; 本直者,其论轻”。
“本其事而原其志”作为一种判罚原则,一经提出,就为宽宥复仇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行性。
这种理论被同时期或者稍晚些的人所接受,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,具体的记载例如:
桓宽《盐铁论·刑德篇》云: “法者缘人情而制,非设罪以陷人也。故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: 志善而违于法者,免; 志恶而合于法者,诛。”
《汉书·薛宣传》云: “春秋之义,意恶功遂,不免于诛,……功意俱恶……当以重论。”
《汉书·王嘉传》云: “圣王断狱,必先原心定罪,探意立情。”
东汉以后,《春秋》经义在决狱断案之时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,特别是东汉章帝时颁布的“轻侮法”,更是直接表明了统治者宽宥复仇的态度,“轻侮法”从根本上说,是国家将最终的审判权让渡给了民众,这无疑走上了去法制化的不归路。这样坚定的态度,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私自复仇现象之严重。
3.魏晋南北朝:禁止复仇
魏明帝对“轻悔法”有做适当修改,例如“贼斗杀人,以劾而亡,许依古义,听子弟得追杀之。会赦及过误相杀,不得报仇,所以止杀害也”稍稍放宽了复仇的界限。然而对复仇的立法还远没有完成,此后又出现不断反复。
直到西晋以后,统治者对血亲复仇的态度才逐步稳定下来,史书与诏令中经常出现严令禁止的表述:
《魏书·世祖纪》载北魏太延元年诏: “民相杀害,牧守依法平决,不听私辄报复。敢有报者,诛及宗族。领伍相助,与同罪。”
《梁书·武帝纪》载太清元年诏: “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,若有犯者,严加裁问。”
《北史·周本纪》载北周保定三年诏: “初禁天下报仇,犯者以杀人论。”
《隋书·刑法志》曰: “初除复仇之法,犯者以杀论。”
法律或者法令中很难再见到有限度地允许复仇的规定,国家又回归到法家禁止复仇的立场。
4.唐朝:“赦免”和“处死”两极分化
《唐律疏议》中虽没有明确禁止复仇的条文,但仍有部分条目作出相关规定。
如《斗讼》“祖父母为人殴击”条云: “诸祖父母、父 母,为人所殴击,子孙即殴击之,非折伤者,勿论。折伤者,减凡斗折伤三等。至死者,依常 律”。其下《疏议》曰: “祖父母、父母为人所殴击,子孙理合救之。当即殴击,虽有损伤,非折伤 者无罪。折伤者,减凡斗折伤三等,谓折一齿,合杖八十之类。至死者,谓殴前人致死合绞,以 刃杀者合斩。故云依常律”。
但在实践中儒家的“礼治”思想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,已经成为一种稳固而且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观念。新 旧《唐书·孝友》对为父复仇、不顾生死的孝子事迹的记载,其本身即是以道德范式的标榜为目的的,都较为明显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道德倾向。所以在不同的案件处理中,处理结果大相径庭,赦免、处死等两级分化。
陈子昂的《复仇仪》和柳宗元的《驳复仇议》再现了彼时有关复仇的激烈争论,《驳复仇议》文中提到:
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驳复仇议》虽然仅是一纸公文,却鞭辟入里,发人省醒,为此类案件的审定立下标准、同时又以徐元庆为例,论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的原则具体应该如何实施的问题,既充分肯定了国法的不可动,又厘清了礼、法冲突的难题,从根本上为复仇之行为立法,解决了复仇案件审判中的司法原则问题。对后世的敢于“复仇”的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。
5.宋元明清
宋代没有制定专门的复仇之法,但《宋刑统斗讼律》中有明确提到“复仇”二字,并议定:“如有复祖父母、父母之仇者,请令今后具案,奏取敕裁”对复仇案例的处置形成定制——要向皇帝特别通报,并且皇帝拥有最后的裁定之权,可以看出虽然立法情况与唐朝大致相同,但宋代对复仇的控制意图进一步增强。
元代在法律中的规定:诸人杀死其父,子殴之死者,不坐,仍于杀父者之家,征烧埋银五十两”气复仇者非但不会受到律法的制裁,被复仇者的亲属还要作出相应赔偿,这无疑是一条允许复仇的法令,对国家司法体系造成一定冲击,同时元代宽纵血亲复仇的规定也影响了后世。
《明史刑法志》中有这样的记载:“祖父母、父母为人所杀,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,杖六十,其即时杀死者勿论,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者,杖一百”气其中即时杀死加害者‘‘勿论”,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正当防卫。
清代律例规定:“凶犯虽经到官拟抵,或于遇赦减等发配后,辄敢潜逃回籍,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本犯拟抵后,援例减等,问拟军流,遇赦释回者,国法己伸,不当为仇。如有子孙仍敢复仇杀害害者,仍照谋故杀本律定拟,入于缓决,永远监禁”。(唐宋两朝均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杀人移乡制度,即杀人者杀人后未被判处死刑,但要将自己的居住地迁移至 千里之外。此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复仇的发生,此制度在明清律例中均有沿用。)
总结:从春秋时期开始,我们对“复仇”这一行为不同的观点始终围绕是法家和儒家的两种观点展开,不同朝代统治者在“法”和“礼”中都有取舍,或改进制度或融合观点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